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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9-01-12 19:42
【摘要】: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涉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核心法条,它体现国家公权力对于私人自治的干涉。充当着连接公法和私法间桥梁的作用,此为该条款的基本功能。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对象进行案例检索和分析研究,我们整理归纳出一些数据结论,主要包括法院对该具体合同的判定结论、具体的争议问题、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及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通过对这些数据结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该项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分析不明晰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法律"的认识机械,司法解释中指出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划分意义并未得到彰显,更有甚者将该项规定与第4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混为一谈。将实证研究发现的问题延伸至理论研究领域,同样引发了一系列思考。首先,从遵守合同法"鼓励交易"、"合同自由"原则的角度上,"法律"的范围被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领域内,但随着批判性分析的深入,法律位阶限制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日益暴露。对包含"强制性规定"的"法律"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新审视,我们认为不应把它看成是完全性列举,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加以考虑,但对其适用应更加严格,并应结合具体案情。其次,在"强制性规定"的认识问题上,大陆民法学界多专注于通过类型划分的方式达到简化强制性规定识别的目的,其中效力性及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采纳并推向了较高的位置。但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尴尬,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区分方法不能给法官明确的指引。同时这也反映出,类型划分的认定方式不可能成为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所以从法律解释的层面寻找出路,运用好基本的解释方法弥补类型划分方式的不足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有效的弥补方式是恰当运用文义解释及规范目的解释。再次,回归合同法的基础理论,重新审视"法律(广义)"、"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等基本概念后,需要具体的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定以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涉及公法对私法的干预问题,涉及对契约自由的干涉,必定要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为尽可能地确保法官价值补充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需要正确应用利益衡量、目的分析等工具,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自觉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导。在个案裁判中应具体结合比例原则下的三个具体原则,在实现国家公权力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私法自治。另外,实务处理时出现了一些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益交叉的案例,此类案件通常以漏洞填补的形式将损害社会公益用作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由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呈扩张趋势。我们认为,第52条第4项和第5项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问题,第5项是对第4项的具体化,且作为特别法理应优先适用。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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