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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值条款的构造及其陷阱补救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14 10:34
【摘要】:我们身处在一个充满风险与机遇的社会,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同时也意味着高不确定性,换句话说,也就是高失败率。从理性经济人出发,我们总是倾向于用最低的代价来承担风险,或者说寄望于规避风险付出的成本要低于其带来的收益。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就需要通过交易来实现风险在不同偏好的人之间的流动。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交易的形式也随之不断进步,市场也在不断发展,从有形市场,到无形市场,从路边的一个小摊,发展到遍布全国,乃至全球的大型市场。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其目的就是要促进交易。很难说究竟是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交易形式的变化,还是说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市场在演进,在逐渐的变复杂,同样的,交易方式也在改变,也在变复杂。从实物交易逐渐演变成虚拟交易,从实时交易发展到延期交易。交易形式越复杂,相应的就要有越复杂的契约形式。契约也从行动表示,口头承诺,发展到文本契约,进而演化到电子契约,从短期契约发展到长期契约,从简单契约发展到复杂契约。 既然契约天然的与交易相伴随,可以说通过交易进行风险的流动,实际上就是利用不同契约安排在人们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组合。从这一意义上讲,契约安排就代表着风险分担的安排。而我们在进行契约条款设计时,怎样平衡双方对风险的不同偏好,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任何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组合体,“彼之权利吾之义务”,那么我们能不能对权利与义务分开进行定价呢?答案是可以,并且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那就是期权工具。所谓期权,就是一种选择权,是指一种能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既定商品的权利。从期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期权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或者说就是一项特权,借助于它,我们可以将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分割成若干零碎的、相对清晰的权利与义务的组合。由此一个复杂的交易,最终就其实质上就是一连串的期权组合,而整个缔约过程也就成了期权的互换过程。缔约双方在缔约的每个过程中都享有选择权,只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当事人可以选择缔约或者不缔约,履约或者不履约,继续谈判或者终止谈判等等。 本文首先界定了合同价值条款的概念,所谓合同价值条款,也就是能够增加合同价值(买方价值与卖方价值)的合同条款,包括价格条款、质量条款、履行条款以及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条款,这些条款都会对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合同价值。我们注意到,实践中这样的条款已经对合同价值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从期权角度来解读这些条款,我们发现能够更为高效的设计合同条款,同时可能规避未来发生的诉讼成本。期权式条款可以在合同当事进行信息披露与获取以及当事人激励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是针对未来的安排,而对未来的准确预计是规避风险的重要前提,但是除了当面交易,缔约与履约间不存在时间差之外,其余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之间都存在着时间间隔,并且经济发展程度越高,时间间隔越长。时间越长,风险越大,违约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语义的模糊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存在,合同价值条款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语义模糊分为无意识模糊与故意模糊,无意识模糊无法克服,故意模糊从期权角度来看,则是合同当事人有意在合同中嵌入一份期权,以期未来发生争议时,他可以凭借其在举证方面的比较优势而从法官那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未来的不确定性是违约无法完全避免的原因,合同的任何一方当未来出现了比履约更合适的违约时机时,他就会选择违约,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讲,这也符合经济人的基本假定,但是传统合同法理论往往从道德层面对违约的批判,并不接受效率违约。通过在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则可以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甚至摆脱法律的约束,因为作为私法基础的合同法以契约自由为原则,一般很少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限制。同时文章还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对这些缺陷的救济措施进行了分析。 尽管期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双方当事人合作共赢,但是即便是纯粹的期权也是一种合同,同样存在着违约的可能,因此问题的解决不仅仅在于合同条款的高效设计,还在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交易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以及道德自律水平的上升。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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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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