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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方式适用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7 11:35
【摘要】: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中财产流转与增值的重要方式,合同得到公正有效的法律规制对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并非每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履行,因此如何对因合同违约而受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违约救济方式主要可以概括为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两种,其体现了不同的法律追求和价值理念,在合同违约救济的适用中也表现出不同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选择适用,,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两种违约救济方式不同的适用选择取向,希望能对我国的违约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在对我国违约救济方式适用选择的现状及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后,提出了违约责任替代制度以完善我国的违约救济方式适用选择制度,使我国未来的违约救济方式适用选择制度既有理论依据,又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能更好的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合同违约纠纷。
【学位授予单位】:新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6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朱胜男;违约责任中“三金”的适用关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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