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之可预见性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6 14:48
【摘要】:可预见性规则是民法的一个重要规则,它贯穿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且在两种法律中都发挥重要作用:在合同法中,,它被用来划定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在侵权法中,它被用以判定侵权人是否对特定的被侵权人负有注意义务,以及侵权人的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是在“过错”、“选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它以理性人的可预见性为其判断标准,同时又与义务、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因此,可预见性规则在限制被告责任范围,救济原告损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预见性规则理论将主观和客观、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完美地结合起来,同时也将过错、公平正义及法律政策融为一体,实现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从而完成了对责任的确认和分担。可预见性规则是过失侵权中因果关系判断的最有效的工具,我国侵权法理论应当对可预见性规则加以借鉴。本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可预见性规则的概述,包括可预见性规则的由来、概念、建立与发展的基础、可预见性规则的构成要件以及其理性人预见标准的选择。 第二章是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从可预见性规则对侵权人过失的判断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两个方面予以介绍,并对侵权法中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做分析,指出可预见性规则在具体应用中的优势与不足,为后文我国应摒弃可预见性规则之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可预见性规则打下基础。 第三章具体分析可预见性规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义务、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相互关系,并对可预见性规则与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做详细比较,找出其联系与区别,得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性的判断也间接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从而看出可预见性规则广泛的适用性。 第四章具体分析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侵权法理论、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间接体现,得出我国侵权法借鉴可预见性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章最后是本人对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借鉴和完善的一些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523598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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