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颁行前后合同形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14 05:18
【摘要】:本文由引言、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合同法》颁行前我国合同形式探讨、《合同法》颁行后我国合同形式探讨和结语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的阐述了文章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继而影响因社会经济变迁后交易安全和公平,因此研究合同形式意义重大。 第二部分论述了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首先是古代法时期的严格形式主义,此时的合同注重形式,形式决定着合同的效力。到了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主义逐渐取代了严格形式主义,合同形式在合同成立中所占比重明显变弱,合同形式自由更有利于交易便利,适合资本主义交易自由和效率的现实需求。直到当代,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导致社会本位理念的萌生,人们又开始关注形式的重要性,形式主义复兴,但是此时复兴的形式主义是不同于古代法中的严格形式主义的。由于传统的契约理念发源与发展于西方国家,通过这一部分对西方国家合同形式制度发展历史的梳理,思考与总结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为下文研究我国合同形式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参照。 第三部分是对《合同法》颁行前我国合同形式的探讨。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我国《合同法》颁行前的合同形式规定。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加之法制基础的薄弱、立法技术的不成熟等种种因素,当时国家立法采用合同的要式主义原则。本部分还客观地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评价,肯定了它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合理性及其发挥的作用,同时也指明其弊端,分析其逐渐被摒弃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对《合同法》颁行后我国合同形式的探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促使了合同形式的转变,合同的形式由“以要式为主、不要式为辅”转变为“以不要式为主、要式为辅”,这是我国合同形式的进步。与此同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分析了我国现行合同形式规范的局限,提出应继续完善我国现行的合同形式规范。 第五部分为结语,本部分在综合全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以史为鉴,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好完善我国的合同形式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549105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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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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