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之可得利益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1 15:56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成为经济运作的主角之一,是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参与经营、竞争乃至牟利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损害赔偿成为受损的守约方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为了寻求最大限度的利益保护,守约方往往不满足于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利益状态,而要求对合同签订时所预期获得的利益一并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赔偿的判决并未有统一的解决方案,对其是否赔偿、如何计算等问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一问题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 首先,在理论层面上,,可得利益的概念处于一个模糊的尴尬地位,常常被与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等概念混淆使用。概念的混淆导致实务上对可得利益判定的困难,进而影响其具体赔偿额的计算。 其次,在立法层面上,关于可得利益,我国的规定见于《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规定仅抽象地肯定了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却未有关于对其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的明确内容。 以上两个方面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赔偿认定的混乱与计算的困难。 因此,本文择取了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制度,并借鉴国外包括德国、法国、日本、英国及美国在内的大陆法及英美法的相关规定及判例,试从比较法的角度更全面地了解可得利益制度。其后,拟从该制度本身出发,在理论上明确其概念,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区分;再结合学理讨论可得利益赔偿的受制因素,试探寻出其具体计算方法,弥补立法上的空缺,以期指导司法实践活动。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解决可得利益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乃至为市场经济的依法进行贡献绵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578532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吴行政;;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发[J];法商研究;2012年02期
2 任东冬;;浅析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2年09期
本文编号:257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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