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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视角下的《合同法》第121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1 01:43
  《合同法》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原因做出限制,导致对其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多将该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学界则存在着限制论和废除论的观点。其实,对121条的错误定位导致这两种思路都是行不通的。第121条只是合同相对性规范,而不是风险筛查或风险分配的规范。在合同构成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债务人义务范围和义务程度的分析,限定债务范围,促使债务人债务理性回归,并以此作为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合同法》第1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协调一致。 

【文章来源】: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2期 第18-20页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意图
二、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的认识
    (一) 司法实践状况
    (二) 学说状况
    (三) 小结
三、合同构成理论下的合同义务
    (一) 合同的本质
    (二) 合同构成理论下合同义务的定性分析
    (三) 合同构成理论下合同义务的定量分析
四、《合同法》第121条的重新解读
五、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J]. 周江洪.  清华法学. 2012(05)
[2]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J]. 解亘.  清华法学. 2012(05)
[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11(03)
[4]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J]. 张影.  北方论丛. 2002(06)



本文编号:290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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