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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发布时间:2021-01-09 15:05
  伴随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纠纷大量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旅游合同的调整几乎是一片空白,解决旅游合同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由于旅游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有特殊性的无名合同,现行法律无法对其充分规制,这就产生了是否将其有名化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考察,尝试去回答这一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结构上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旅游合同概述。本章限定了本文研究的旅游合同的范围。我国学界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本文从研究的必要性、比较法上的借鉴、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与我国旅游市场接轨等四个角度出发,赞同在狭义的框架内讨论旅游合同,即旅游营业人与旅游者约定由旅游营业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鉴于代办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则,本文将其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本章同时对旅游合同涉及的相关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营业人以及给付提供人做了界定,为下文讨论奠定基础。最后本章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无形性和不稳定性;旅游合同是绝对定期...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四、论证思路
第一章 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相关主体
        (一) 旅游者
        (二) 旅游营业人
        (三) 给付提供人
    三、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 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无形性和不稳定性
        (二) 旅游合同是绝对定期行为
        (三) 旅游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
    一、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 关于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
        (二) 本文对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分析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 旅游营业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 旅游营业人的合同责任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旅游合同纠纷概况
        (一) 从旅游质量投诉看旅游合同纠纷
        (二) 从司法诉讼看旅游合同纠纷
    二、现行法律在规制旅游合同方面的不足
        (一) 在解决旅游合同纠纷方面的不足
        (二) 在规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方面的不足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法律应当将旅游合同有名化
    一、合同有名化概述
        (一) 合同有名化的概念
        (二) 合同有名化与合同类型的认定
    二、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一) 从保护旅游者利益角度看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二) 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角度看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三) 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角度看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三、旅游合同有名化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一) 有名化的重要性
        (二) 有名化的可行性
    四、旅游合同有名化的立法建议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规制[J]. 袁金宏,刘小泉.  井冈山学院学报. 2005(04)
[2]日本的“新旅游法”及其思考[J]. 徐跃.  旅游学刊. 1997(01)

硕士论文
[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D]. 路金成.中国政法大学 2005



本文编号:296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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