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规则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缺陷
发布时间:2021-03-14 09:52
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特有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 ,两者在基本概念、立法宗旨、具体制度、适用范围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一步发展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 ,不是以一个理论为基础而吸收另一个的合理因素 ,结果导致每项制度都不完整 ,整个体系又不协调 ,相同法律事实在不同条文的重叠适用。所以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弥补合同法的缺陷。
【文章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1)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大陆法上不安抗辩制度与英美法上预期违约规则及其比较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在英美法预期违约基础上的发展
三、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规则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的缺陷及司法15适用对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J]. 王年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4)
本文编号:3081950
【文章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1)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大陆法上不安抗辩制度与英美法上预期违约规则及其比较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在英美法预期违约基础上的发展
三、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规则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的缺陷及司法15适用对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J]. 王年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4)
本文编号:308195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081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