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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4-16 00:12

  本文关键词: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视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违约金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或者明确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通过补充性解释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以上方法依次用尽,仍不能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的,应当认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是赔偿性违约金,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额是赔偿性违约金。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
【关键词】《合同法》第条 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任意性规范 补充性解释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违约金的含义及其类型从历史考察可以发现,违约金主要是体现为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后来才出现的,且属个别现象;①根据违约金规范目的之不同,又可以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而当事人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约定何种类型的违约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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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p

本文编号:30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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