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问题——以所有权保留合同为例
发布时间:2021-06-18 07:33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自由选择权,即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破产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的基础,以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努力实现破产债权人整体债务的清偿。这正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权利的整体利益考量的基础,但是关于赋予这种解除权的正当性来源何处;是否应该简单地抱着利益最大化目的,以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代价去争取破产企业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当管理人行使权利时,如何看待与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不能真正做到利益平衡,基于破产管理人的使命,其更容易作出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决策。文章认为要承认合同的类型具有复杂多样性,不能一昧地使用一种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应当考虑一些特殊合同还具有物权的性质,应对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给予合理的限制,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原则。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破产中均未履行合同的定义
二、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正当性
三、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
四、保留出卖人破产时选择权的限制
(一)保留买受人破产时选择权不受限制
(二)破产取回权与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的适用
(三)保留出卖人破产时选择权限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之反思[J]. 庄加园,段磊. 清华法学. 2019(05)
[2]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J]. 许德风. 法学家. 2009(06)
[3]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 (06)
博士论文
[1]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D]. 兰晓为.武汉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36251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破产中均未履行合同的定义
二、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正当性
三、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
四、保留出卖人破产时选择权的限制
(一)保留买受人破产时选择权不受限制
(二)破产取回权与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的适用
(三)保留出卖人破产时选择权限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之反思[J]. 庄加园,段磊. 清华法学. 2019(05)
[2]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J]. 许德风. 法学家. 2009(06)
[3]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 (06)
博士论文
[1]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D]. 兰晓为.武汉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3625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236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