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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研究 ——兼论《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9 08:12
  本文首先通过对英美法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的概念、起源和制度设计的分析以及与大陆法代理和行纪制度的比较,重新审视了两大法系代理法的区别及相关的理论学说,并介绍了有关国际条约融合两大法系代理法的努力。其次,对我国引入的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即《合同法》第402和403条进行了比较研究和评析。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402和403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代理行为的社会功能是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间建立直接的交易关系,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仅仅是形式问题。大陆法系中的代理固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之标准,而英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却使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并通过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在两者间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与处于相同地位的大陆法行纪制度相比,该制度充满了灵活性,不但实现了代理的社会功能,而且可以满足人们的特殊需要。两大法系代理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将代理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相区别和相等同的“区别论”和“等同论”虽然是研究代理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之间的关系的学说,但不能说明代理行为是否应该以被代理人的...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一) 英美代理法简介
    (二) 隐名代理
    (三) 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二、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比较研究
    (一) 隐名代理与大陆法代理的比较
    (二) 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与大陆法行纪的比较
    (三) 两大法系代理法的区别及其根源
    (四) 两大法系代理法的融合
三、《合同法》对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的吸收与借鉴
    (一) 我国代理法的理论和立法概况
    (二) 我国引入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的背景
    (三) 对《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评析
四、对《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 对《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理解
    (二) 《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适用
结论
参考书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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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J]. 李锡鹤.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05)



本文编号:3237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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