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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1-06-27 19:30
  CISG与PICC对预期违约都分别设立两个条款做了类型划分并设置不同的救济措施,CISG的划分存在两个标准:违约可能性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PICC采取的是可能性程度一个标准,分为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没有把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而是把跟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加以替代,在体系上不太合理、对非违约方的保护存在漏洞,我国应该借鉴国际条约对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的做法,取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同时避免CISG采用两个划分标准带来的划分类型的模糊性问题,应采用PICC的单一标准,即以违约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是否足够明确,划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文章来源】: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0,40(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预期违约的分类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二、CISG与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
    (一)CISG对预期违约的划分
    (二)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
    (三)CISG与PICC对预期违约划分的比较
三、CISG与PICC预期违约的划分对制定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的启示
    (一)我国预期违约规则修改的新动向
    (二)《草案》对预期违约规定的不足之处
    (三)CISG、PICC预期违约的分类规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1.我国应借鉴CISG和PICC将预期违约划分为两种类型,分设条文规定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并据此设置不同的救济措施
        2.借鉴CISG明确规定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情形的做法,方便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J]. 韩立余.  法学家. 1999(06)



本文编号:325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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