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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劳动者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19 16:56
  劳动者的身份决定了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从而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该单位承担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等所有用工责任。这类劳动关系就是标准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对于这类劳动关系的处理,大众可以很容易地有章可循,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对其相对的是特殊身份的劳动者,这类群体的法律适用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截然不同。这些特殊身份的劳动者的范围,具体是指:与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作为公益性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社员被派遣用工的劳动者。这些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仅遵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这三方面的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的其余权利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虽然之前对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处理存在地域性的差异,但随着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施...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特殊身份劳动者的案例
    案例一:谢滔诉上海东方广播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二:TASAKI AYUMI(中文名:田琦阿由美,日本籍)诉赛科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三:陈素兰诉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总结
第二章 特殊身份劳动者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特殊身份劳动者概述
        一、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三、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社员
    第二节 特殊身份劳动者的具体法律适用
        一、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法律适用
            (一)旧法律规定
            (二)新法律规定
            (三)适用规则
            (四)结合案例一分析
        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法律适用
            (一)上海的法律规定
            (二)其他地区的法律规定
            (三)结合案例二分析
        三、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组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适用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结合案例三分析
第三章 现行法律适用的弊端
    一、法规政策的地域性差异引发争端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空间效力问题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域性差异
    二、同类主体之间区别化待遇引发争议
    三、三类主体的法律法规政策过于分散,不利于当事人知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合同与身份差别[J]. 姜朋.  中国法律. 2009(02)

硕士论文
[1]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制度研究[D]. 刘金伟.安徽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29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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