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1-07-26 19:37
在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主要有三种学说:严格责任原则、二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前两种学说难以成立,惟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其理论依据由以下四个分论点组成:(1)归责原则作为确定债务人之所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价值判断,以普适性,概括性和不确定性为特征。(2)归责事由与免责事由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归责原则从多重的归责事由中抽象而来,具有惟一性。(3)归责原则的价值在于说明责任的伦理正当性,而构成要件旨在强调责任的法定和明确,二者不能相互替代。(4)归责原则的名称与过错相匹配。 过错责任原则的现实性体现为:(1)与中国合同主体的法律定位相契合;(2)回应了中国民众法的伦理正当性的呼唤;(3)保持了中国民法体系的逻辑一致。 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导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并且可以解释为过错责任原则。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中文关键词>
"><英文摘要>
"><英文关键词>
一、引言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学说评介
(一) 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分析
(二) 对二元归责原则的分析
(三) 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
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之检讨与重构
(一) 归责原则的涵义
(二) 免责事由、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
(三)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 归贵原则的名称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现实性
(一) 过错责任原则契合了中国合同主体的法律定位
(二) 过错责任原则回应了中国民众法的伦理正当性的呼唤
(三) 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中国民法体系的逻辑统一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探讨[J]. 王海涛. 政法论坛. 2000(05)
[2]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J]. 田韶华. 河北法学. 2000(03)
[3]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J]. 王小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3)
[5]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J]. 叶传星.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6)
[6]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追问和再思考[J]. 刘作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1)
[7]论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J]. 翟羽艳,曹迎红. 学术交流. 1997(03)
[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J]. 齐树洁,郭振忠. 政法论坛. 1997(02)
[9]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J]. 米健. 中外法学. 1997(01)
[10]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J]. 李浩. 政法论坛. 1996(01)
本文编号:3304225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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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英文摘要>
"><英文关键词>
一、引言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学说评介
(一) 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分析
(二) 对二元归责原则的分析
(三) 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
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之检讨与重构
(一) 归责原则的涵义
(二) 免责事由、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
(三)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 归贵原则的名称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现实性
(一) 过错责任原则契合了中国合同主体的法律定位
(二) 过错责任原则回应了中国民众法的伦理正当性的呼唤
(三) 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中国民法体系的逻辑统一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探讨[J]. 王海涛. 政法论坛. 2000(05)
[2]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J]. 田韶华. 河北法学. 2000(03)
[3]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J]. 王小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3)
[5]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J]. 叶传星.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6)
[6]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追问和再思考[J]. 刘作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1)
[7]论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J]. 翟羽艳,曹迎红. 学术交流. 1997(03)
[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究[J]. 齐树洁,郭振忠. 政法论坛. 1997(02)
[9]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J]. 米健. 中外法学. 1997(01)
[10]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J]. 李浩. 政法论坛. 1996(01)
本文编号:330422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304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