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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中合同的履行时间

发布时间:2021-08-13 06:09
  在英美法中,合同履行时间条款的性质和地位通常以"时间是否具有实质性"来衡量。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依据时间条款的实质性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分五部分阐述了英美合同法中履行时间的实质性问题和与此相关的迟延履行的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普通法和衡平法两条线,分横向上的对比和纵向上的历史发展分别介绍了英美法关于合同履行时间这一问题的总体态度。传统上,普通法倾向于认定时间具有实质性,而衡平法出于追求公正的目的常常认为时间不具有实质性。到了现代,随着两大体系的融合,时间的实质性已经被认为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时间具有实质性"的含义,澄清了一些模糊概念和错误认识。"时间具有实质性"的意思是原告在约定时间的履行是被告履行义务的前提。如果原告迟延履行,就不能得到因被告的不履行而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的救济。相反,原告还会因自己的违约而承担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这一部分着重探讨英美法下使时间具有实质性的几种方式以及在各种具体合同类型中履行时间的性质、地位和违反的... 

【文章来源】:国际商法论丛. 2005,7(00)

【文章页数】: 页


本文编号:333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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