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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规监管刻不容缓——一个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14 11:48
  <正>岁月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又是一年尾声。距国务院2017年7月21日首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三年有余。近期,笔者关注到一起社会资本以竞争性磋商方式中选,因未经招标承揽工程致使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件,引人深思。 

【文章来源】:建筑. 2020,(2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PPP项目以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选社会资本是否可以未经招标直接施工?
    1.竞争性磋商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2.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PPP项目中选社会资本,不经招标直接施工欠缺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依据,施工合同存在无效风险
二、海南高院裁判规则:竞争性磋商方式选中社会资本,未经招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
    1.案件当事人
    2.案件事实
    3.关于涉案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反观PPP项目实践:当前形势下,重视并切实加强PPP项目合规监管已刻不容缓
    1.涉案项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PPP”项目,但该案的裁判思路对社会资本同样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2.作为社会资本方,重视并切实加强PPP项目合规监管已刻不容缓
四、在立法层面,从上位法角度明确观点并为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依据
    1.《九民会议纪要》再次重申法院必须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明确合同效力的审查依据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新增特殊情形下违反规章内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在更高位阶的立法层面统一观点,并为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依据



本文编号:334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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