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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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违反=无效”的法律制度一直主导着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使得大量的合同被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公法与私法是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分类,公法强制性规定和私法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公法与私法的各自体系之内,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有较大差异,立法目的的不同将直接导致违反行为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不同,包括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一样。因此,笔者试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公法强制性规定和私法强制性规定,分别就公法与私法强制性规定这两类强制性规定对合同的私法效力的影响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从我国有关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消极作用入手,指出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我国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制度进行重构非常有必要。 第一部分——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有关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立法例及学说的比较分析,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和司法都表现出了很大的谨慎,都认为并非任何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必然无效。各国及地区在司法实务的操作中随着时代的变化所采学说及标准都呈现出各自的特色,最后德国的概括条款说、日本的综合判断说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益权衡说走到了一起,都认为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应当综合权衡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合同行为本身所体现的法益。 第二部分——我国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思考。通过对我国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立法演进过程的梳理,指出造成这种演进状况的原因是我国缺乏以意思自治或合同自由为核心的现代私法精神以及相应的私法传统。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态度正在从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向尽量认定有效的立场转变,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持,合同被轻易宣告无效的现象依然很严重。 第三部分——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制度的重构。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首先应当对何为强制性规定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得由当事人的意志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能盲目的认为凡是具有“应当”、“必须”、“不得”等标志性字样的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规定。在私法领域中,应当确认“公序良俗”的内在价值作为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根本依据。违反自治规则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为“不生效”,而非“无效”,应当允许其进行效力上的补正;违反半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以保护特定弱者为目的,发生有效、无效、向后无效或部分无效等法律结果。在公法领域,应当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并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何为效力性规定、何为取缔性规定的最高指导原则,同时比较权衡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和合同行为所体现的法益予以确定。 总之,经过上述的研究,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简明的结论,即民事立法不应将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当然的认定为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私法问题,私法崇尚的是意思自治,国家的干预应当有理、有利、有节,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 无效 综合判断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导言9-11
- 第一章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比较研究11-26
- 第一节 德国立法例及相关学说11-16
- 一、第134 条的基本功能11-12
- 二、第134 条的解读12-13
- 三、相关学说分析13-16
- 第二节 日本立法例及相关学说16-21
- 一、私法上强行法规和公法上取缔法规的区分16-17
- 二、无效行为的依据之争17-18
- 三、相关学说分析18-21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及相关学说21-24
- 一、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区分21-22
- 二、相关学说分析22-24
- 第四节 英美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24-26
- 第五节 小结26
- 第二章 我国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思考26-33
- 第一节 立法演进26-29
- 第二节 审判实务29-31
- 第三节 学者见解31-32
- 第四节 小结32-33
- 第三章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制度的重构33-41
- 第一节 对强制性规定的正确识别33-35
- 第二节 违反私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35-37
- 一、违反自治规则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35-36
- 二、违反半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36-37
- 三、违反公序良俗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37
- 第三节 违反公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37-41
- 一、进一步区分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38
- 二、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的判断方法38-39
- 三、法益权衡说的补充认定39-41
- 结语41-42
- 主要参考文献42-4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4-45
- 后记45-46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贤;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D];吉林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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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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