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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海上货运合同履行之影响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8 16:42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暴发,各国政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从行政监管与商业营运方面对我国海上运输业务的开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严重影响。鉴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新冠疫情界定为"不可抗力",文章在梳理我国关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探讨合同当事人援引新冠疫情作为免责事项的前提条件以及因新冠疫情所享有的免责范围,并对可能会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提出应对建议。 

【文章来源】: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0,22(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冠疫情对海运合同履行的影响与定性
二、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梳理与总结
三、以新冠疫情为由享有免责的前提条件
四、受新冠疫情影响而享有的免责范围
五、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双方的应对之道
    (一)关注政府举措,保持密切联系
    (二)收集保管证据,防患于未然
    (三)审查合同条款,加强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2]对“维多利亚号”租船纠纷案的评析[J]. 鲁杨,郑雷.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1(02)
[3]船东可反驳的推定责任:《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推定制度之考察——兼论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识别制度的发展[J]. 王秋雯.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04)
[4]租船合同的安全港义务责任承担[J]. 刘桢,李鹏.  水运管理. 2008(08)

博士论文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 丁莲芝.华东政法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租船合同中“安全港口”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伟国.中国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35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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