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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法定形式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0
  作为合同形式规制的一种方式,合同形式法定是与合同形式自由相互对立统一存在的,其中,以合同形式自由为原则,合同形式法定为例外。讨论法定合同形式对于理解合同形式自由、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形式自由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形式自由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不要式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法律原则上不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形式。二是约定方式自由原则。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自由并非指合同可以不要形式。任何合同都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否则就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无法表露出来。早期的合同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即形式强制。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交易极为频繁,法律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通过促进交易的迅速和便捷来鼓励交易,因而不要式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必然选择。许多国家对形式自由原则设有明确规定。适用形式强制的合同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标的物价值重大的合同。二是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特别不利后果的合同。三是一方易受损害的合同。四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是因交易习惯长期使用的合同。此外,当事人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律会作出特定的形式要求。在现代法上,采取... 

【文章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合同法定形式的基础法律分析
    2.1 形式自由原则和形式强制例外
    2.2 形式强制的范围
    2.3 形式强制的目的
    2.4 形式强制的弊端分析
第3章 合同法定形式的类型
    3.1 我国法上的有关规定
    3.2 对法定合同形式的具体分析
        3.2.1 书面形式
        3.2.2 公证与鉴证
        3.2.3 批准与登记
第4章 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果
    4.1 有关国家(地区)的典型立法例考察
    4.2 现行立法和学说
        4.2.1 成立要件说
        4.2.2 生效要件说
        4.2.3 同一说
        4.2.4 对抗要件说
        4.2.5 证据效力说
        4.2.6 区分说
    4.3 对各种观点的评析及笔者之观点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形式欠缺与履行治愈论——兼评《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J]. 王洪.  现代法学. 2005(03)
[2]合同形式的法律评价[J]. 张红.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6)
[3]形式要件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及其功能的应然设计[J]. 马新彦,李国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06)
[4]试论合同的形式[J]. 韩世远.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2)
[5]信息技术与合同形式[J]. 孟勤国,齐爱民.  法学. 2002(02)
[6]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J]. 程啸,柳尧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2(01)
[7]合同法定形式效力浅析[J]. 张春普,张剑锋.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 2001(08)
[8]论合同的形式[J]. 李先波.  云南法学. 2001(01)
[9]《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J]. 张谷,王爽.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04)
[10]论合同形式的重要性[J]. 白海岩.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02)

博士论文
[1]合同的形式研究[D]. 林新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6

硕士论文
[1]论合同形式的法定[D]. 吕光通.广西大学 2006
[2]合同法定形式若干问题研究[D]. 李程.吉林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35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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