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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地域管辖审查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1-10-22 13:55
  我国地域管辖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合同地域管辖问题尤其突出。究其原因,是确定合同地域管辖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一问题要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从审查客体及审查模式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确定合同地域管辖时,至少要遵循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原则、辩论主义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合同地域管辖的审查客体包括管辖协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协议有效须具备三个要件,即须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明确,管辖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确定合同履行地要遵循书面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规则,合同特征义务履行地规则以及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规则。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应相互排斥,当事人应可以选择,并且不应有期限限制。被告是法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与法人分支机构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分支机构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确定合同地域管辖审查模式存在标准不统一,审查程序职权化,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地问题。形式审查为主存在当事人规避管辖,法院滥用职权,以及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来解决。(全文共计18576字) 

【文章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合同地域管辖的审查原则
    2.1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原则
    2.2 辩论主义原则
    2.3 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3章 合同地域管辖的审查客体
    3.1 管辖协议
        3.1.1 须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3.1.2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明确
        3.1.3 管辖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3.2 合同履行地
        3.2.1 书面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规则
        3.2.2 合同特征义务履行地规则
        3.2.3 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规则
    3.3 被告住所地
        3.3.1 自然人被告住所地
        3.3.2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
第4章 合同地域管辖的审查模式
    4.1 当前合同地域管辖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4.1.1 审查标准系程序审查抑或实体审查未形成统一性认识
        4.1.2 审查程序职权化,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
    4.2 地域管辖审查模式诸说评析
    4.3 形式审查为主情形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3.1 对原告方涉嫌规避管辖情形进行实体审查
        4.3.2 法院滥用管辖权问题的对策
        4.3.3 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对策
第5章 结语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J]. 王吉文.  法律适用. 2005(12)
[2]论程序权利[J]. 郭曰君.  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6)
[3]论民事程序选择权[J]. 左卫民,谢鸿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6)
[4]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J]. 章武生.  现代法学. 1994(01)



本文编号:34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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