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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11-03 19:41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两套不同的劳动制度。由于具有行政体制特点,高校教师聘任人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谓政出多门,导致法律适用的无以适从。就法律性质来说,高校聘任关系与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共性,可以一定程度地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但是,高校等事业单位毕竟与企业不同,其劳动关系也存在差异性。今后,可以在借鉴《劳动合同法》聘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高校等事业单位聘任制的特点,制定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聘任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4,35(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教师聘任关系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聘任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一) 高校教师的基本属性是专业技术人员
    (二) 聘任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属性
    (三) 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态度
三、高校教师聘任关系的特殊性分析
    (一) 高校教师身份的特殊性
    (二) 《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聘任关系的局限性
四、高校聘任关系特殊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 违约金计算
    (二) 教师辞职权问题
    (三)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定性与法律适用模式选择[J]. 许建宇.  法学. 2010(12)
[2]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J]. 杨玉荣.  学术交流. 2009(12)



本文编号:347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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