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之影响
发布时间:2017-05-07 10:02
本文关键词: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之影响,,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中有关先期违约制度,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阐释,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合同法》中引进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作者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规定需先行给付的,在另一方当事人难以做出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先行给付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产生于不是要求同时履行的合同中,所以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对不安抗辩权,各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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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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