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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包方对承包经营中合同债务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03 13:29
  现行的承包经营制度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企业投资者收取承包费作为其投资企业的利益回报,而承包方则通过经营企业,获取承包费及各项开支之外的收益,并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对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承包经营中的合同债务,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有学者虽持肯定说,但因缺乏严谨的论证,无法令人信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方通常没有理由要为承包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除非承包方行为对发包方而言构成以下情形:1、代表行为;2、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3、无权代理但被发包方追认;4、表见代理。分析可知:第一,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并未改变,故承包方并不具备法律认可的代表人身份,其行为不成立代表行为;第二,从承包经营的本质可以得出,承包方签订合同并非为发包方的利益,企业投资者也不可能愿意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故承包方行为既不符合代理制度的本质,也不可能具有发包方授予的签订合同之代理权,其行为不成立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第三,承包方行为虽可能成立无权代理,但追认即意味着要承担可能的经营风险,故发包方不具有追认的现实可能性;第四,在承包方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第三人善意无过失且发包方对授权...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分析路径
    (一) 一则案例引发的争议
    (二) 问题的提出
    (三) 对两种肯定观点的批评性评价
        1、企业是承包经营中权利义务的主体
        2、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四) 分析问题的路径
二、承包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代表行为
    (一) 代表行为的内涵及法律依据
    (二) 发包方的代表人如何认定
三、承包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
    (一) 承包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代理
        1、直接代理的成立条件
        2、何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承包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代理权
    (二) 承包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代理
四、承包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争议
    (二) 表见代理法律效果之分析
    (三) 承包方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J].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5)
[2]间接代理制度研究——以《合同法》第402条与第403条为中心[J]. 张平华,刘耀东.  北方法学. 2009(04)
[3]对公司承包经营制度的几点思考[J]. 潘星,时秋.  西部法学评论. 2009(02)
[4]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J]. 刘俊海.  当代法学. 2008(02)
[5]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J]. 徐海燕.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2)
[6]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论——以被代理人的过错问题为中心[J]. 孙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01)
[7]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J]. 尹田.  现代法学. 2000(05)

硕士论文
[1]论公司承包合同[D]. 俞慧英.中国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56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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