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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性质与功能——基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16 15:5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及该约束力如何体现,但没有明确惯例通过何种途径约束当事人。事实上,《公约》第9条中的惯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构成合同条款;一类是基于公约的规定成为规范性规则。第二类惯例的约束力来源于法律拟制的当事人同意,公约根据"惯例为人广泛知悉并遵守"推定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惯例的存在,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惯例对其具有约束力。区分这两种惯例的意义在于,法官在认定惯例是否具有约束力时会有不同的侧重:如果是作为合同条款的惯例,审理的重点就应在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如果是作为规范性规则的惯例,则应当认定惯例的普遍性以及当事人的熟悉程度。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惯例在公约中的约束力及其体现
    (一)惯例作为解释当事人意图的依据
    (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惯例
        1. 作为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
        2. 作为规范性规则约束当事人
    (三)区分惯例与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实践
三、司法实践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发展
    (一)界定惯例的客观状态
        1. 惯例适用的地域范围
        2. 惯例适用的普及程度
    (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商事惯例的规范性效力——基于公约第9条第2款的分析[J]. 左海聪.  法学评论. 2017(02)



本文编号:366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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