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上海盘起诉盘起工业案”判决的评释
发布时间:2022-08-04 11:50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过宽,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当一个合同既包含委托的因素,又包含其他合同类型的因素从而构成无名合同的时候,不得适用合同法第410条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能被简单地认定为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当事人合意抛弃任意解除权的,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为无效;在有偿委托的情形,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抛弃有违公序良俗,或出现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案件事实概要
判决
一、一审判决要旨
二、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评释
一、辨析与说明
二、问题的提出
三、解除权的绝对限制——不得解除
(一)“受托人利益”规则
(二)“不得已事由”规则
(三)判例的新动向
(四)基于其他理由对委托人解除权的限制
1.无名合同
2.第三人利益
(五)总结与借鉴
四、解除权的相对限制——损害赔偿
1.比较法上的考察
2.分析与借鉴
(1)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五、解除权的意定限制——解除权抛弃的特约
六、结论
本文编号:3669486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案件事实概要
判决
一、一审判决要旨
二、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评释
一、辨析与说明
二、问题的提出
三、解除权的绝对限制——不得解除
(一)“受托人利益”规则
(二)“不得已事由”规则
(三)判例的新动向
(四)基于其他理由对委托人解除权的限制
1.无名合同
2.第三人利益
(五)总结与借鉴
四、解除权的相对限制——损害赔偿
1.比较法上的考察
2.分析与借鉴
(1)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五、解除权的意定限制——解除权抛弃的特约
六、结论
本文编号:366948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669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