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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1 18:41
  行纪合同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完善于18世纪末英国大革命时期。行纪合同制度的产生对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节约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意义重大,因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自己的法典中规定了行纪合同制度。 行纪合同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既有别于委托合同制度,又有别于代理和居间合同制度:即行纪合同不是由一个独立的合同构成,而是由两个合同构成——委托合同与交易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还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行纪合同的效力又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行纪合同制度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得以确立,但在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影响下,我国在规定行纪合同条款时,忽视了行纪合同的现实需要,对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我国行纪合同中新增一条,并在新增条文中明确规定出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行纪合同的基本理论
    1.1 行纪合同的概念、特征
    1.2 行纪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3 行纪合同的经济功能
二 行纪制度的历史沿革
    2.1 行纪制度的产生
    2.2 行纪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2.3 行纪制度的演变
    2.4 各国行纪制度的立法比较
三 行纪合同的成立
    3.1 行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3.2 行纪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四 行纪合同的效力
    4.1 行纪合同的对内效力
    4.2 行纪合同的对外效力
五 行纪合同的终止
    5.1 行纪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
    5.2 行纪合同终止的特殊事由
六 我国现行行纪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6.1 我国现行行纪合同制度的不足
    6.2 完善我国现行行纪合同制度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外贸代理中的法律问题[J]. 卫俊宏.  河北法学. 2000(06)
[2]行纪人的介入权初探[J]. 王建洲,戴家巨.  河北法学. 2000(02)
[3]代理制度的经济分析——兼论代理制度的创新和变迁[J]. 周林彬,齐建辉.  兰州大学学报. 1998(02)
[4]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J]. 魏振瀛,王小能.  中外法学. 1998(02)
[5]英国商事代理制度述略[J]. 韩长印.  比较法研究. 1994(02)



本文编号:367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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