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 ——兼评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
发布时间:2022-08-13 08:56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之前的保险法做了大幅度的改动,其宗旨在于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因原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在保险实务中产生了很多纠纷,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9条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无需保险人同意,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保险合同的效力无需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自动维持。这对于解决实务中的纠纷,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意义重大。然,虽然学界和实务界都对保险法第49条修订的意义加以肯定,却少有人对其中的法律关系和立法理由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试图做一尝试。文章旨在研究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基本概念,如“保险标的”、“转让”、“转让时点”等进行了澄清,认为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标的的转让时点应当以风险转移时为准,并通过与保险合同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等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含义。第二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作了较为细致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为后文提供资料背景和思路,并指出:英美法系保险标的法定...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及创新之处
三、本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基本概念澄清
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标的"
(一) 学者间的争议
(二) 笔者的观点
二、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转让"及"转让时点"界定
(一) 有关"转让时点"的学说概览
(二) 对相关学说的评价分析
三、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与相关概念比较
(一) 保险合同转让
(二)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立法例
一、英美法系
(一) 英国
(二) 美国
(三) 澳大利亚
(四) 总结
二、大陆法系
(一) 德国
(二) 法国
(三) 意大利
(四) 日本
(五) 韩国
(六) 我国台湾地区
(七) 澳门特别行政区
(八) 总结
三、我国大陆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基于利益平衡的分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分析评价与完善建议
一、对第49条规定的分析评价
二、完善建议
(一)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
(二) 与危险增加规则相协调及明确通知的效力
(三) 增加保险标的法定转让的规定
(四) 明确保费的缴纳主体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关系浅析[J]. 赵德育.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2]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评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J]. 冯文丽. 保险研究. 2009(08)
[3]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一同转让——详解新《保险法》之二[J]. 郭玉涛. 金融博览(银行客户). 2009(05)
[4]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J]. 邢海宝. 保险研究. 2009(04)
[5]对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反思与修改建议[J]. 王维静,周芳香. 法制与社会. 2008(27)
[6]对保险标的转让立法之检讨[J]. 汪涛. 特区经济. 2007(08)
[7]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移转与保险合同的效力[J]. 赵亚军,白恒晶. 法学杂志. 2006(01)
[8]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J]. 李新天. 法商研究. 2005(03)
[9]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袁碧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1)
[10]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J]. 梁上上. 法学研究. 2002(01)
硕士论文
[1]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 刘敏.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76727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及创新之处
三、本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基本概念澄清
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标的"
(一) 学者间的争议
(二) 笔者的观点
二、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转让"及"转让时点"界定
(一) 有关"转让时点"的学说概览
(二) 对相关学说的评价分析
三、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与相关概念比较
(一) 保险合同转让
(二)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立法例
一、英美法系
(一) 英国
(二) 美国
(三) 澳大利亚
(四) 总结
二、大陆法系
(一) 德国
(二) 法国
(三) 意大利
(四) 日本
(五) 韩国
(六) 我国台湾地区
(七) 澳门特别行政区
(八) 总结
三、我国大陆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基于利益平衡的分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分析评价与完善建议
一、对第49条规定的分析评价
二、完善建议
(一)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
(二) 与危险增加规则相协调及明确通知的效力
(三) 增加保险标的法定转让的规定
(四) 明确保费的缴纳主体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关系浅析[J]. 赵德育.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2]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评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J]. 冯文丽. 保险研究. 2009(08)
[3]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一同转让——详解新《保险法》之二[J]. 郭玉涛. 金融博览(银行客户). 2009(05)
[4]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J]. 邢海宝. 保险研究. 2009(04)
[5]对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反思与修改建议[J]. 王维静,周芳香. 法制与社会. 2008(27)
[6]对保险标的转让立法之检讨[J]. 汪涛. 特区经济. 2007(08)
[7]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移转与保险合同的效力[J]. 赵亚军,白恒晶. 法学杂志. 2006(01)
[8]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J]. 李新天. 法商研究. 2005(03)
[9]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袁碧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1)
[10]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J]. 梁上上. 法学研究. 2002(01)
硕士论文
[1]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 刘敏.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7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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