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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2-14 17:37
  工程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实践中有的以约定合同价或约定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有的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直接费,有的以套用工程定额扣除计划利润等方式进行结算。上述结算方式分别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实践中比较混乱。 本文从《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法定原理出发,将转包形式分为完全转包与不完全转包,提出根据不同转包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具体方法。 完全转包合同,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按照第三方是否有施工资质区别对待。若第三方具备所承揽工程的施工资质,在结算工程款时第三方主张以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进行结算,应当支持;在第三方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应当按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或约定的结算单价支付工程款。 不完全转包合同中,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或结算单价,则应以约定的价款或结算单价为依据确定工程价款;如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或约定委托价格审计,应按约定执行;转包合同既未约定...

【文章页数】:2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二、本案县法院两次判决采用的不同结算标准
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理分析
    (一) 合同无效的概念
    (二)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司法实践中几种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四、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一) 转包可分为完全转包与不完全转包
    (二) 完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三) 不完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五、本案的处理意见
    (一) 丙公司与谭大和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的效力
    (二) 县法院在双方明确约定单项工程的结算标准的情况下,两次判决分别以三分部结算价及乙公司中标单价为丁公司进行结算显然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4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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