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04 17:57
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高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私法契约之处,在于其具有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这也意味着在缔结行政协议的过程中,行政主体需要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范围比私法契约领域的先合同义务更为广泛。行政主体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都要求行政主体在缔约阶段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先合同义务。而在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规定过于分散,且存在法条繁琐,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全面等问题。在行政协议得到广泛运用的实践背景之下,急需对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概念及基本要件构成,以促进实践的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分析行政协议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为确定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分类标准奠定基础,并借助对先合同义务理论渊源的探讨,为引入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概念提供依据,然后再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必要性。其次对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可行性和法理基础进行讨论,在结合立法先例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诚实信用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在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过程中的作用进行重点分析...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
一、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概述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
1、行政协议的基本概念
2、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契约性与行政性
(二)先合同义务的内涵
1、先合同义务的渊源
2、先合同义务的基本特征
(三)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界定
1、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概念的引入
2、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义务对象的确定
3、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分类标准与义务范围
二、现行制度的不足及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必要性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缺乏系统的规制
2、缺乏对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3、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条指引
(二)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必要性
1、对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2、为实践运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3、为构建法治政府提供立法支持
三、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可行性与法理基础
(一)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可行性
1、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可提供立法依据
2、司法机关加强对先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考察
(二)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
1、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
2、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主体的必然要求
四、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建构
(一)行政主体的契约性先合同义务
1、告知义务
2、充分协商义务
3、严格审查义务
4、保密义务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性先合同义务
1、公示公开义务
2、保障公平竞争义务
3、组织公众参与义务
五、健全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制度的合理措施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体系化的规定
(二)明确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
(三)合理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四)加强对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司法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0428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
一、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概述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
1、行政协议的基本概念
2、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契约性与行政性
(二)先合同义务的内涵
1、先合同义务的渊源
2、先合同义务的基本特征
(三)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界定
1、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概念的引入
2、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义务对象的确定
3、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分类标准与义务范围
二、现行制度的不足及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必要性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缺乏系统的规制
2、缺乏对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3、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条指引
(二)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必要性
1、对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2、为实践运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3、为构建法治政府提供立法支持
三、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可行性与法理基础
(一)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可行性
1、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可提供立法依据
2、司法机关加强对先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考察
(二)规范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
1、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
2、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主体的必然要求
四、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建构
(一)行政主体的契约性先合同义务
1、告知义务
2、充分协商义务
3、严格审查义务
4、保密义务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性先合同义务
1、公示公开义务
2、保障公平竞争义务
3、组织公众参与义务
五、健全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制度的合理措施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体系化的规定
(二)明确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
(三)合理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四)加强对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司法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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