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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支配下的行政契约

发布时间:2024-03-05 02:06
  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契约理念以行政契约这一形式闯入行政法领域后,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原则在于: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合意,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或无法即无行政,二者至少在形式上是不相容的。如何从理论上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契约理论之长远发展和制度之理性构建的基本问题。本文即意在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作一点尝试性的努力。 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分析和讨论了行政契约的两个基本特性——行政性和契约性,以及由此而生的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行政契约的行政性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拥有之特权;契约性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自由合意之存在。共同存在于行政契约之中的行政性和契约性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行政机关之特权愈多,则意味着当事人间合意之空间愈少,反之亦然。上述矛盾也正是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之间冲突之根源,因为依法行政乃是基于对行政权恣意的防范而生,在此目的之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法律严格的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了。笔者认为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之矛盾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并未涵盖行政契约;第二、契约自由以尊重当事人个人意志为依归,可能危及行政目的之实现...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契约
    第一节 行政契约之概述
        一、行政契约之概念
        二、行政契约之基本特性
    第二节 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之冲突
第二章 依法行政支配行政契约之原因
    第一节 依法行政对行政契约之统驭
        一、法治国家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第二节 行政契约对依法行政之需求
        一、行政契约中所包含“公共利益”之实现机理
        二、行政契约“利益实现机制”中可能出现之弊端
第三章 依法行政支配行政契约之途径
    第一节 平衡原则
        一、保持行政契约之机动性与约束行政契约之随意性之平衡
        二、公共利益实现和私人利益保障之平衡
    第二节 实体问题
        一、实体与程序在行政契约中的基本角色
        二、实体问题
    第三节 程序问题
        一、程序之价值
        二、行政契约程序制度之设计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声明
后记



本文编号:391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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