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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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可了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等文件的预约类型,规定了预约的违约责任及解除法律效果,对于解决我国预约的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关于预约,在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上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本文拟对预约的适用范围、内容与形式、违约责任等三大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健全完善我国预约法律制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献上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预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一项独立的合同,以将来订立本约为标的。预约可以划分为优先性协议、原则同意性协议、订立合同的单方允诺,或者划分为将行谈判的预约、带未决条款的预约。而且,预约与本约、附期限(条件)合同存在明显的界限。另外,预约法律制度具有稳定交易机会,保障交易安全;规避市场风险,促进资金最大化利用;丰富合同法内涵,完善合同法体系的价值。第二部分审视我国预约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预约的适用范围不明晰,究竟只有实践或要式合同才能适用预约,还是所有合同类型都可以适用预约,不是很明晰;其次,预约的内容与形式不明确,学者对于预约的内容各持所见,而对于预约的形式,有“要式说”以及“不要式说”,而且对于本约的法定形式要求是否适用于预约也有不同意见;最后,预约的违约责任不确定,表现在预约的实际履行责任、赔偿损失责任、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不确定。第三部分考察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预约法律制度。通过对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预约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提出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体系以及研究成果对于完善我国预约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一,预约是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所有合同类型均可适用预约,而且预约应规定在债编总则或者合同法总则之中;其二,预约和本约的界限在于当事人是否约定在将来订立本约,预约与无法律效力文件的界限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受约束的合意;其三,预约的内容应当具备一定的约束性以及确定性;其四,预约的形式原则上没有特定的要求,但是本约有法定形式要求的除外;其五,预约可以适用实际履行责任。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预约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所有合同类型都可以适用预约,而且应在合同法总则之中规定预约;其次,预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预约具备以下两项内容,就可以判定预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一是继续就未决事项进行磋商的约定,二是当事人受约束的合意。合意内容则只要求继续就未决事项进行磋商的意向,受约束的判断标准应采“客观判断标准”。预约原则上不要式,但是,本约的法定形式要求原则上适用于预约;最后,预约适用实际履行责任并不违背合同自由原则,建议以主客观因素相结合来判断预约是否适用实际履行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限定于信赖利益的损失,预约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预约约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约违约金的数额。预约约定的定金属于违约定金,如果赔偿损失的数额高于定金罚则的数额,那么预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赔偿损失的数额,但是,当事人获得赔偿之后,不再计算定金罚则的数额。如果定金罚则的数额超过赔偿损失的数额,那么预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的数额,并且赔偿损失的数额同样计入定金罚则的数额。
【关键词】:预约 预约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违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绪论9-14
- 第1章 预约的基本理论14-22
- 1.1 预约的概念与特征14-15
- 1.2 预约的类型15-18
- 1.3 预约与相关概念的界限18-19
- 1.4 预约法律制度的价值19-22
- 第2章 我国预约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22-30
- 2.1 预约的适用范围不明晰22-23
- 2.2 预约的内容与形式不明确23-26
- 2.3 预约的违约责任不确定26-30
- 第3章 预约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启示30-35
- 3.1 德国的预约法律制度30-31
- 3.2 瑞士的预约法律制度31-32
- 3.3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预约法律制度32
- 3.4 英美法系国家的预约法律制度32-33
- 3.5 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预约法律制度的启示33-35
- 第4章 完善我国预约法律制度的建议35-44
- 4.1 明晰预约的适用范围35-36
- 4.2 明确预约的内容与形式36-39
- 4.3 确定预约的违约责任39-44
- 结论44-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48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陆青;;《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J];法学家;2013年03期
2 王利明;;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J];法商研究;2014年01期
3 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4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年01期
5 陈进;;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探析[J];法学论坛;2013年01期
本文关键词:预约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9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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