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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履行实践反观情事变更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1 01:19
  情事变更,也有学者称为情势变更,是一项对合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起草、审议前后曾引起过广泛讨论。随着《合同法》颁布实施,有关此原则是否应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意见、建议仍常见于各类学术著作、论文、杂志、大小网站。虽有少数观点认为,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立法基础尚未完全具备,列入法典还需假以时日,但更多的观点认为,没有把情事变更明确列入《合同法》条文当中,是《合同法》立法的一大遗憾,并深切盼望将其早点写入法律之中。尤其是近些年发生的建材和其它行业原材料大幅涨价、非典的突然来袭、南方冰雪灾害影响、房价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起大落及“5.12”汶川地震的发生,这一系列本属于或天灾或人为的事件的出现,再次激起人们对情事变更制度的密切关注。本文有感于哈尔滨市两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八年来的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实践,及《合同法》颁布前后涉及情事变更的一系列既判案例,结合并借鉴前人对此理论的研究结果,采取历史、逻辑和现实相结合的方法,反观情事变更制度,再次对在我国法律里是否明确引入、何时引入情事变更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情事变更制度的几种理论通说,力求追本溯源探求它存在的社会...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情势变更理论通说
    第一节 情事变更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情事变更制度起源、兴起、衰落
        二、情事变更制度重获认可
    第二节 情事变更理论基础的四种主要学说
        一、不可预见说
        二、法律行为基础说
        三、合同落空原则说
        四、诚实信用原则说
    第三节 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二、情事变更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情事变更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
    第一节 情事变更制度在中国的立法
        一、在立法中的“立“与”否”之争
        二、没有列入合同法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情事变更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房屋购销合同纠纷案
        二、1995年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原告)诉河北省衡水地区化工出口公司(被告)等土霉素碱合同逾期交货案
        三、邢某诉阳城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履行纠纷案
第三章 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正式立法所需的客观基础
    第一节 理论基础
        一、情事变更制度适用领域的进一步界定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三、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四、情事变更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区分
    第二节 司法基础
        一、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官队伍
        二、法官拥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第四章 展望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性质、地位
        一、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性质
        二、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第二节 关于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立法展望
        一、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立法方式及表现形式
        二、对情事变更制度适用的限制
        三、情事变更制度立法尚需时日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6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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