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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适用

发布时间:2024-05-22 04:34
  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的设立,最初是由于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有偿委托合同逐渐取代了无偿委托合同的主导地位以及商事委托合同增多,使得某些情形下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逐步消解。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从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对有偿和无偿委托合同进行了区分,但是仍难以满足现实中委托合同纠纷的需要,应当从委托合同本质分析,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目前学界对于具体的限制路径和方式观点不一,存在争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法,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路径和方式进行研究,采取法定限制结合意定限制的限制路径,并排除其中的损害赔偿限制路径。在法定限制方面,首先,经过比较法分析,域外立法在适用范围上均采取类型化区分的方式,给予无偿委托合同以任意解除权,对有偿委托合同、商事委托合同以及涉及受托人利益的委托合同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结合各类型委托合同信任关系强度、利益配置、价值倾向等因素的不同,本文认为民事委托合同适用任意解除权,而商事委托合同通常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其次,通过主给付义务内容来综合判定同时包含委托要素和其他要素的混合合同是否应适用任意解除权。最后...

【文章页数】: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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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 案例引入
    (二) 核心问题总结
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
    (一) 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 合同自由理念与效率原则
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适用的必要性
    (一) 信任关系再思考
    (二) 合同严守原则与自由效率原则的冲突
    (三) 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
    (四) 民商事委托合同具有差异性
    (五) 司法实践中任意解除权滥用
四、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路径选择
    (一) 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
    (二) 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
    (三) 路径选择分析
五、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定限制——适用范围限制
    (一) 比较法分析
    (二) 比较法借鉴
    (三) 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适用范围
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意定限制
    (一) 意定限制的概念及认定
    (二) 当前司法裁判争议
    (三) 当前学界争议
    (四) 类型化区分下任意解除权意定限制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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