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7-07-17 13:36
本文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法律地位
【摘要】:所有权保留制度与信用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关,随着分期付款买卖的大量出现,所有权保留因其制度设计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其作为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我国民法明确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予以规定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至第37条,而且这些条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规范不足,有些条款甚至存在缺陷与不合理之处,在实践中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因此,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相关立法以及学说判例的基础上,主要围绕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章节的内容组成。第一章阐明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及法律性质。本章首先阐释了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应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模式。接着重点探讨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认为应将其区分为两个层面,即从两个角度来看待此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所有权保留这种交易形态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第二个层面是所有权保留这种交易形态下出卖人所保留的出卖物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担保性所有权”。这部分的理论阐述对后文出卖人法律地位的研究起到了铺垫作用。第二章讨论出卖人的处分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本应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担保性所有权”理论否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转让权和担保设置权,出卖人只能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其所有权。如果出卖人进行了上述处分标的物的行为,则属于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取决于买受人将来能否最终取得所有权。第三章阐述出卖人的取回权,即出卖人的法律地位遭买受人侵害时的保护。本章也是论文的重点。本章集中探讨了此项取回权的性质、取回权的行使、取回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取回权在破产制度中的应用。第四章简析第三人侵害标的物时出卖人法律地位的保护。当标的物因第三人侵害而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时,应适用不可分债权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债权人,得共同或各自向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请求就债权人之全体为损害赔偿,而加害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处分权 取回权 不可分债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5
- 一、问题的提出8-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
- 三、文献综述9-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5
- 第一章 所有权保留制度概述15-22
-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16-17
- 一、关于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的不同立法例16
- 二、我国应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模式16-17
-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17-22
- 一、关于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各种理论学说17-19
- 二、对各种学说的评价及我国应采取的观点19-22
- 第二章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22-27
- 第一节 关于出卖人处分权的不同学说22-23
- 第二节 担保性所有权理论要求出卖人无处分权23
- 第三节 出卖人处分标的物的效力23-27
-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23-24
-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24-27
- 第三章 出卖人的取回权27-47
- 第一节 取回权的性质27-31
- 一、关于取回权性质的不同学说28-29
- 二、对不同学说的检讨29-30
- 三、我国应采“就物求偿说”30-31
- 第二节 取回权的行使31-42
- 一、取回权行使的条件及其限制31-34
- 二、取回权行使的范围34-41
- 三、取回权行使的程序41-42
- 第三节 取回标的物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42-44
- 第四节 出卖人取回权在破产制度中的应用44-47
-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标的物时出卖人法律地位的保护47-51
- 第一节 第三人侵害标的物时当事人的权利状态47
- 第二节 关于出卖人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学说47-48
- 第三节 出卖人应依“不可分债权”行使权利48-51
- 结语51-52
- 参考文献52-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柴振国,史新章;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3年04期
,本文编号:55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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