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10 19:4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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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单方任意解除消费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提高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避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一个完整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包括基本概念、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宜适用该制度的情形等内容,但现有制度不仅缺乏直接的权利依据,制度模式的设置缺乏逻辑,排除适用的情形也缺少一套执行标准,这些问题使得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内容设置和司法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因此本文在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与历史分析法分析研究现有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局限性和不足后,借鉴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模式、权利依据、交易形式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全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共四大部分,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是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之概述。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释义、适用对象和制度特点,在第二节中介绍了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以及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的产生背景与具体规定。第二章分析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局限性与不足之处。该部分对我国现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结构和制度内容进行分析,指出现行“先排除再设条件”模式的不合理之处,可退货商品的交易形式有局限,退货商品的完好条件不明确和除外规定的设立缺乏标准等问题,并分四节对上述四方面进行论证。第三章主要是国外相关立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我国的启示。其中包括德国的撤回权制度、法国合同法的特别规定、欧洲各国和美国法冷却期制度及我国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可借鉴的内容。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议。该部分建议通过改变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模式来纠正其逻辑上的问题,其中包括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取消交易形式的限制,细化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条件,建立系统的除外规定标准等内容。
【关键词】:消费者 经营者 无理由退货制度 消费者保护 后悔权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内容摘要3-4
- abstract4-6
- 引言6-8
- 一、无理由退货制度概述8-11
- (一) 无理由退货制度释义8
- (二) 历史发展历程8-11
- 1、西方国家相关制度之发展8-9
- 2、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9-11
- 二、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与不足11-15
- (一) “先排除再设条件”模式的不合理性11-12
- (二) 可退货商品的交易形式有局限12-13
- (三) 退货商品的完好条件不明确13
- (四) 除外规定的设立缺乏标准13-15
- 三、国外相关制度之考察15-20
- (一) 德国的撤回权制度15-16
- (二) 法国合同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16-17
- (三) 欧洲各国与美国的冷却期制度之适用范围17-18
- 1、欧洲各国冷却期制度适用之合同类型17-18
- 2、美国冷却期制度之适用范围规定18
- 3、小结18
- (四) 对我国的启示18-20
- 四、完善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议20-26
- (一) 确立“先设条件再排除”模式20
- (二) 确立消费者后悔权20-21
- (三) 取消交易形式的限制21-22
- (四) 细化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条件22
- (五) 建立除外情况的判定标准22-25
- 1、依商品性质不宜适用的22-23
- 2、依商品的市场特性不宜适用的23-25
- (六) 其他25-26
- 结语26-27
- 参考文献27-29
- 致谢29-30
- 个人简历30
【参考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彭梓铃;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2 钟倩莎;消费者后悔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3 苏佳;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冷静期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6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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