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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规则的法律适用之探析

发布时间:2017-08-16 22:24

  本文关键词:服务期规则的法律适用之探析


  更多相关文章: 服务期规则 法律适用 专项技术培训 特殊待遇


【摘要】:服务期规则是《劳动合同法》中唯一限制劳动者任意辞职权的规定,在立法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背景下,服务期规则有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还能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人力资源的培训投入,从而促进我国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服务期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较少,各地法院对服务期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也不一致,损害了服务期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因此,有必要对服务期规则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本文认为服务期是劳动者因获得专项技术培训而承诺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定期限,它的实质就是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受到契约限制的特殊期限。本文还归纳了服务期规则适用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以下三个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法律效力问题、服务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服务期规则的适用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的法律效力问题。然后,本文分析了服务期规则的法律适用。服务期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共有三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服务期协议。然后再进一步分析了在服务期内各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后,本文讨论了服务期规则适用的三个特殊问题。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和学者观点的评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可以视为间接的劳动关系,应准予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适用服务期规则。第二,当服务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等事项进行事先约定或者事后协商一致,并且该约定优先;只有当双方没有约定时,劳动合同才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提供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如果确实约定了服务期协议,法院应判定其为无效合同。
【关键词】:服务期规则 法律适用 专项技术培训 特殊待遇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5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7
  • 引言7-8
  • 第一章 服务期规则的概述和问题的提出8-12
  • 第一节 服务期的定义和性质8-9
  • 第二节 服务期规则的价值取向9-10
  • 第三节 问题的提出10-12
  • 第二章 服务期规则的法律适用12-18
  • 第一节 服务期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12-13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12
  • 二、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12-13
  •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服务期协议13
  • 第二节 服务期内各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后果13-18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解除劳动合同14
  •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4-15
  •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5-18
  • 第三章 服务期规则适用的特殊问题18-25
  • 第一节 典型案例简介18-20
  • 一、王琼诉外服公司和华道公司劳动争议案简介18-19
  • 二、张坤与巨人教育培训公司劳动争议案简介19-20
  • 第二节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法律效力问题20-21
  • 一、裁判意见与学界观点20
  • 二、法律评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应准予适用服务期规则20-21
  • 第三节 服务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服务期规则的适用问题21-23
  • 一、裁判意见与学界观点21
  • 二、法律评析: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解读21-23
  • 第四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的法律效力问题23-25
  • 一、裁判意见与学界观点23
  • 二、法律评析:就提供特殊待遇约定的服务期应当认定为无效23-25
  • 第四章 结论25-26
  • 结语26-27
  • 参考文献27-29
  • 致谢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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