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7-08-29 00:29
本文关键词: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一直是合同法中的重点问题,在责任认定的众多原则中可预见性规则举足轻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合理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中是频繁适用该原则。顾名思义,该原则的内涵在于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这种设定不仅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同时合理分配了损害风险,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尤其是司法实践领域都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在立法中我国同样承认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困难重重,效果差强人意,这种现状有违该原则设立的初衷,不利于双方利益风险的合理分配,进而阻碍了市场交易公平效率的展开。反思我国可预见性规则司法适用中的不足,完善该规则十分必要。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 可预见性规则 可得利益赔偿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可预见性规则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可预见性规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中,该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具有积极意义。由于规则本身的性质,虽然给法官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标准模糊、无法量化等缺陷同样给司法适用造成重重障碍。正是由于,
本文编号:75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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