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7-08-29 14:41
本文关键词:论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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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法理基础分别是,契约自由及其限制、违约金性质、多方利益衡平以及自由裁量权限制等四个方面。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相辅相成、共同协力,是违约金数额调整的基础性法理之一。惩罚性与补偿性是违约金的功能而非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性质包括担保性与民事责任性。违约金数额调整是衡平守约方、违约方及社会利益的必然结果。在违约金数额调整方面,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须有章可循,无“度”裁量是引发违约金数额调整混乱的根源。在违约金数额调整中,应当坚持公权力适度介入与补偿为主兼具惩罚性两个原则。违约金数额调整系一项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提出为必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确定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但我国合同法并不排斥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合同法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违约金,应当进行合理解释,确认归属。违约金数额调整应当参考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有原则性因素与具体性因素。损失因素、合同总标的额因素以及过错因素属于原则性因素,在确定违约金底额时起关键性作用。在违约金数额调整中,确立底额限制规则和故意不减规则可为违约金计算提供方便。非财产损害、寻求代替交易难易程度、是否获利、部分履行、合同违约情况等属于具体因素,在违约金数额调整时均应予考虑。
【关键词】: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参考因素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3.6
【目录】:
- 引言9-10
- 第一章 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法理基础10-22
- 一、契约自由及其限制10-14
- (一) 公平原则11-13
- (二) 等价有偿13-14
- 二、违约金数额调整是违约金性质的必然要求14-18
- (一) 违约金性质概述14-15
- (二) 违约金数额调整的必然性15-18
- 三、衡平各方利益18-19
- 四、自由裁量权---一个关乎“度”的需求19-22
- 第二章 违约金数额调整的原则22-35
- 一、公权力适度介入原则22-25
- (一) 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权利性质22-24
- (二) 违约金数额调整以当事人提出为必要24
- (三) 两种特例24-25
- 二、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原则25-35
- (一) 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25
- (二)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意义辨析25-26
- (三) 惩罚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违约金比较研究26-27
- (四) 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27-30
- (五) 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的意义30-35
- 第三章 违约金数额调整参考的因素35-46
- 一、违约金数额调整的适用范围35-36
- 二、调整过高违约金数额时参考的因素36-43
- (一) 原则性因素36-40
- (二) 具体因素40-43
- 三、调整过低违约金时参考的因素43-44
- 四、关于立法中的几点建议44-46
- 结论46-47
- 参考书目47-49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婉苏;滞纳金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叶吟丹;论违约金数额的调整[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2 原茹艳;论违约金的司法干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75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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