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
本文关键词: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
【摘要】: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让与人 受让人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成就与局限:问题的引出债权原有的价值在于通过请求债务人依债的主旨而为给付,以满足债权人的需求。然而在债权被从其特定的主体之间解放出来,并被视为另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形态之后,债权便具有了可处分、转让的性质。债权可让与的前提是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正如日本学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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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5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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