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出租人通知义务探究
发布时间:2017-09-05 11:08
本文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出租人通知义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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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通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2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均规定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学界对该通知义务历来缺乏深入的研究,严重妨碍了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亦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之保护。出租人通知义务系观念通知,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附随义务,亦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对该义务的违反,应区分是否侵害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应发生合同无效、侵权损害赔偿与合同不生效的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通知义务 观念通知 法定附随义务 法定生效要件 法律效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引言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租赁物的权利,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使其“居者有其屋”,并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简化。[1]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1目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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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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