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多重买卖中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7-09-05 21:39
本文关键词:论房屋多重买卖中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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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大调整、大变革的时期,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日益高涨,房屋交易量也呈现爆炸式增长,与之相伴的是房价的水涨船高。因此,社会生活中一房多卖的现象屡见不鲜,关于房屋的纠纷也数不胜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房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实质的损害。本文就是着重对房屋多重买卖纠纷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做简单的研究。房屋作为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在发生房屋多重买卖关系时必然涉及到房屋的流转和所有权归属问题,加之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特别是数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因此,房屋多重买卖纠纷不单纯涉及合同法问题,还涉及物权法问题。由此引发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如签订数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最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多重买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研究房屋多重买卖的法律问题,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入认识债权和物权的本质,而在实务上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有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失信行为。 全文主体包括四个部分,逐步对房屋多重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房屋多重买卖及物权变动。在此部分简单介绍房屋多重买卖的涵义以及在研究房屋多重买卖问题所涉及的两个基本的法学理论,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房屋多重买卖中签订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在这个部分中简单论述涉及房屋多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基于这些理论重点阐述与分析我国立法中房屋多重买卖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部分主要讲房屋多重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首先讲我国司法解释对房屋多重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规则,其次着重对规则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再详细分析完善房屋多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并且在必要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第四部分主要讲房屋多重买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确认合同无效、惩罚性赔偿、先买受人的撤销。
【关键词】:多重买卖 物权变动 合同效力 所有权归属 权利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6-7
- Abstract7-9
- 引言9-10
- 第1章 房屋多重买卖与物权变动10-16
- 1.1 房屋多重买卖的界定10-12
- 1.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12
- 1.3 物权变动模式12-14
- 1.3.1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3
- 1.3.2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3-14
- 1.4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14-16
- 第2章 房屋多重买卖中数个合同的效力16-21
- 2.1 买卖合同有效17-18
- 2.2 买卖合同无效18-19
- 2.3 买卖合同可变更可撤销19-21
- 第3章 房屋多重买卖中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21-29
- 3.1 房屋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规则21-22
- 3.2 房屋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建议22-28
- 3.3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多重买卖物权归属28-29
- 第4章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权利救济29-34
- 4.1 解除合同29-30
- 4.2 赔偿损失30
- 4.3 确认合同无效30-32
- 4.4 惩罚性赔偿32-33
- 4.5 先买受人的撤销权33-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致谢37-38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38
本文编号:8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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