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06 14:52
本文关键词: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其做出了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作为社会法调整范围内的一种特殊合同,虽然不受《合同法》调整,却也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前合同义务,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弥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空缺。然而,细读法条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与第8条相适应的责任条款。"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难以得到履行",这一制度上的欠缺亟待完善。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 法律责任
【分类号】:D922.52
【正文快照】: 一、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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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0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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