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违约金之辩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违约金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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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本文通过分析对比地方立法和《劳动合同法》服务期违约金适用范围的差异,指出应当将出资招用和其他特殊待遇纳入服务期违约金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在逻辑矛盾,得出当前立法中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限制实质上只是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变相鼓励劳动者违约之嫌,并不能达到鼓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以此得出出资培训劳动者情形中,应当在违约金的赔偿性基础上肯定违约金的惩罚性。最后,本文对违约金惩罚性作出了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服务期违约金 赔偿性 惩罚性 专项培训 出资招用
【分类号】:D922.52
【正文快照】: 通常情况,在劳资关系互动中,劳动者作为个体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有限的倾斜性保护是有必要的,但我国《劳动合同法》服务期违约金制度中出现了向劳动者过度倾斜的倾向,过度强调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而忽视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劳动者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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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9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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