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关键词: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更多相关文章: 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 利益平衡 社会成本理论 非金钱给付义务
【摘要】:《合同法》在第93条、第94条对合同解除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该规定中,法条中阐释的“解除权人”、“当事人”等关键概念存在一定意义上的歧义,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为:在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权利行使主体的解释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主流观点是认为合同解除权仪限于守约一方有权行使,违约方因其事先的违约行为不得享有并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文从利益平衡原则、损益分担原则、社会成本控制理论等角度出发,论证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赋予违约方一定权限范围内的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对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并且保证社会资源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实现法律设置此项制度的普遍正义、个案的具体正义,亦是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效率、正义价值合理追求的具体体现。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笔者通过引入一个真实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例,介绍当前理论界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当事人”、“解除权人”的两种争议观点,以及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的几种审判结果。同时对传统实务操作中,仅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三方面缺陷与不足进行详细概括与分析。第二章,第一部分,笔者提出了严格限定,赞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五种前提条件,其中笔者详细论述了合同的履行内容为非金钱债务这一情形;第二部分,此部分内容,对合同履行内容的类型化进行分类处理。通过引入最近两年全国各地法院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审判依据、审判结果的真实案例,对遗赠扶养协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对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保险合同违约一方解除权、网络购销合同违约方的解除权等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通过借鉴我国现有法律原则的条件,即在利益平衡原则与社会成本控制理论的法经济学理论视角下,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第四章,根据我国现存法律制度,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确立的铺垫及借鉴作用,证明了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与我国现存法律并不存在冲突。结语,主要介绍司法理论实务界,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确认,更加论证了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及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前景展望。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 利益平衡 社会成本理论 非金钱给付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一、案例的导入对合同解除权的再思考9-17
- (一)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9-13
- (二) 仅守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不足13-17
- 1. 不利于个案正义的维护14
- 2. 与减损原则相冲突14-15
- 3. 违背了当事人之间平等原则15-17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与类型化分析17-28
- (一) 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与限制17-22
- 1. 违约一方属于被动违约17
- 2. 合同法标的为非特定物17-18
- 3. 合同的履行内容为非金钱债务18-19
- 4. 违约效果上为避害型违约19-20
- 5. 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是有限并可以计算的20-22
- (二) 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中合同的类型化分析22-28
- 1. 对本文中涉及案例的类型化分析23-25
- 2.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化分析25-28
- 三、我国法律原则视角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分析28-35
- (一) 利益平衡原则下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28-32
- 1. 利益平衡及相关概念的释义28
- 2. 合同法律关系中利益与利益关系的特性28-29
- 3. 合同法利益平衡的标准29-30
- 4. 合同法律关系利益平衡的意义30
- 5. 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原则30-31
- 6. 我国合同法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利益失衡问题31-32
- (二) 社会成本控制理论下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32-35
- 1. 英美法系下的社会成本控制理论33
- 2. 大陆法系下的社会成本控制理论33-35
- 四、我国现存法律制度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确立的铺垫35-39
- (一) 《合同法》第110条结合第107条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确立预留了空间35-36
- (二) 任意解除权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持36-37
- (三) 对守约方要求实际履行的限制性规定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持37
- (四) 预期违约制度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持37-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2
- 致谢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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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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