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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23 22:47

  本文关键词: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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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合同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中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很大作用。但是,人们对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和计算基数有不同的理解。作者从具体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
【作者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二倍工资 仲裁时效 基数
【基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课题“基于慕课理念的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合式教学实践研究”(2015JGB229) 201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改项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专业教学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桂电职院为例”(JGZ201403);201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教改项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以桂电职院为例”(ZKY425)
【分类号】:D922.52
【正文快照】: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制,建立了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该制度在消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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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汪z,

本文编号:90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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