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本文关键词: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摘要】:《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我国合同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缺陷和不足也很明显。《合同法》并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规则的规定,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也未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些不足和缺陷直接影响到了惩罚性赔偿功能和价值的发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民事主体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类型合同大量运用,恶意违约、任意违约情况也大量发生。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价值以及宗旨虽然在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能够有效保障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囿于现行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我国《合同法》有重新确立和完善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完善和适用可以围绕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标准、一般性规则等方面努力。在适用范围方面,可以适度扩大到一些商业性较强的商事合同、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而不仅限于消费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构成要件方面要加以明确,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在赔偿标准方面,参考最新颁布和最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以实际损失的三倍为限并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赔偿能力、获利大小等因素确定。至于合同法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则,主要包含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对待,并明确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的补充性地位。
【关键词】:合同法 惩罚性赔偿 缺陷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第1章 引言7-9
- 第2章 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9-22
- 2.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9-12
- 2.2 惩罚性赔偿的特征12-16
- 2.3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16-18
- 2.4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18-19
- 2.5 我国合同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概况19-22
- 第3章 我国合同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22-31
- 3.1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论及评价22-26
- 3.1.1 反对合同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制度的理由22-23
- 3.1.2 赞成合同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23-25
- 3.1.3 合同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观点的评价25-26
- 3.2 合同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26-31
- 3.2.1 合同责任制裁功能软弱性要求26
- 3.2.2 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26-27
- 3.2.3 制止大规模恶意违约行为27-28
- 3.2.4 有效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28-29
- 3.2.5 降低维权成本的需要29
- 3.2.6 弥补公法上惩罚性赔偿的不足29-31
- 第4章 我国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31-34
- 4.1 缺乏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31-32
- 4.2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不明确32
- 4.3 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具体32-33
- 4.4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窄33-34
- 第5章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确立与完善34-41
- 5.1 确立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一般性规则34-35
- 5.2 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35-37
- 5.3 完善惩罚性赔偿标准37-39
- 5.4 适度扩大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39-41
- 第6章 结语41-42
- 致谢42-43
- 参考文献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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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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