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7-10-07 14:25
本文关键词: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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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关于合同须经审批的规定既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称"强制性规定",也不同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因此:(1)不能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将未经批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审批指向"前置的"营业许可时除外;(2)不能类推适用《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认为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审批指向的是权利变动,而非基础行为。行政审批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故合同并不因批准而必然有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合同也不因批准被撤销而当然失效。因合同或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当事人不得就批准行为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时,可发生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作者单位】: 国家法官学院;
【关键词】: 合同效力 行政审批 强制性规定 区分原则 责任竞合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引言行政审批和合同效力的关系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尤其是关于应经而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人们认识不一,从而影响到裁判的统一性。以未经行政审批之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为例,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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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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