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7-10-11 04:27
本文关键词:“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更多相关文章: 婚姻登记条例 可撤销婚姻 婚姻成立 无效婚姻 结婚登记 婚姻法 双方当事人 登记机关 瑕疵 婚姻无效
【摘要】:瑕疵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或身份行为的有效或无效,有其独立的评判规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进行评判。因而,现实生活中的欺诈婚姻、他人代理登记结婚、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登记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越权管辖婚姻登记等瑕疵婚姻,只要不违反婚姻本质,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更不属于无效婚姻。对于其中违反婚姻要件者,可以按照婚姻不成立处理。
【作者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婚姻登记条例 可撤销婚姻 婚姻成立 无效婚姻 结婚登记 婚姻法 双方当事人 登记机关 瑕疵 婚姻无效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诉讼程序,笔者曾著文认为应当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但对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实体处理尚未涉及。而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在实体上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在实体处理上,有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存在不少问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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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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