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9 20:18
本文关键词:夫妻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
【摘要】: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所涉条文有限,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如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分别就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实现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如何实现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法院的审判实务带来了难题,也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夫妻债务法律规定提供参考。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夫妻债务研究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夫妻债务的界定、夫妻债务的研究意义以及学界对夫妻债务研究情况的综述、本文所用的研究方法、文章的结构以及写作中的难点和不足之处。本文所研究的夫妻债务是指具有夫妻身份的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活动而产生的债务。研究夫妻债务不仅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财产部分内容及指导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是适应作为家庭成员的夫妻民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增加的需要。第二部分对与我国有着同样成文法传统的法国、德国、瑞士这三个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夫妻债务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并以期对我国的婚姻立法提供借鉴。首先,各国立法都把夫妻债务视为“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并将其放在夫妻财产制章节中进行规定。其次,各国都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各自的范围及划分标准。再次,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性质的债务用不同性质的责任财产进行清偿;一方超出自己应承担的共同债务份额后对对方享有追偿权;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间补偿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最后,各国都对与夫妻债务有关的配套制度如家事代理权和非常财产制进行了规定,以辅助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解决。这些国家在夫妻债务方面立法的有益规定都值得我国婚姻立法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夫妻债务相关立法之变迁和现状以及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立法变迁部分包括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院发布的《离婚财产分割意见》。我国夫妻债务的立法现状是指2001年《婚姻法》和现有的三部司法解释。我国夫妻债务相关立法规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夫妻债务的立法定位在于处理夫妻离婚时的纠纷;婚姻法采分散式立法模式,将有关夫妻财产归属的内容放在家庭关系一章而将夫妻债务的规定放在了离婚一章中并辅之以司法解释。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当,因为一方面夫妻双方不仅在离婚之时会发生债务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需要处理债务问题;另一方面,夫妻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夫妻债务,立法应予以统一规定。二是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的划分标准采不同的规则,导致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案件中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三是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清偿规则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同时存在的,如何实现各自债务的清偿亦缺乏确切的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在相互为对方履行了清偿债务的责任后如何实现两种财产间的补偿请求权缺乏规定。第四部分对我国夫妻债务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摆正夫妻债务的立法定位,将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挂钩;就夫妻离婚时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规则予以明确。二是明确将夫妻债务的划分标准界定为综合分析标准,即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标准并综合“举债用途、债务产生的时间、债务的数额是否明显过大、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判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采概括性立法,同时明确列举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三是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些特殊债务,即侵权之债、无偿保证之债、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婚前债务问题及抚养赡养债务的性质进行明确。具体而言,侵权之债应区分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为侵权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故意为侵权行为的,出于阻却侵权行为的考虑一律认定为个人债务;过失侵权的,区分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出于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视为共同债务;出于个人目的的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之债不可能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只能为保证人的个人债务。分居期间各方所缔结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但履行法定义务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一方的债务只能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不因结婚而发生性质转化。因履行赡养义务、抚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抚养一方在本段婚姻关系期间所生非婚生子女所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该非婚生子女是在一方于上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并且其配偶知晓的,应按抚养继子女所生债务的规则处理。四是完善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内部则按份额分担;一方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比例进行清偿的,有权向对方主张追偿。离婚时,各自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进行清偿的,对对方产生的追偿权的行使诉讼时效在婚内中止。婚内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先由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该项财产不足清偿的,夫妻各方可请求法院在婚内对双方享有共同共有权的共同财产进行裁判分割,债权人再对举债方配偶分得的份额主张用于清偿尚未完全清偿完毕的债务以完全实现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出于衡平保护不同债权人的考虑,在清偿顺序上应采“双重优先”标准,即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用来清偿双方所欠的共同债务,同理先将配偶一方个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只有在一种性质的财产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后有剩余的才可以用于清偿另一种债务。同时,应建立不同财产间的补偿规则。五是完善夫妻债务相关配套制度,即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非常财产制。本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所在。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立法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2
- 导论12-18
- 一、夫妻债务的界定12
- 二、夫妻债务研究意义12-13
- 三、文献综述13-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17
- 五、论文结构17
- 六、论文写作难点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国外相关立法评析18-26
- 第一节 法国夫妻债务制度18-20
- 一、共同财产的负债18-19
- 二、个人债务19
- 三、夫妻债务的清偿、补偿规则19-20
- 四、相关配套制度20
- 第二节 德国夫妻债务制度20-22
- 一、共同财产债务21
- 二、个人债务21
- 三、夫妻间的债务分担规则21-22
- 四、相关配套制度22
- 第三节 瑞士夫妻债务制度22-24
- 一、共同债务23
- 二、个人债务23
- 三、非常财产制23-24
- 四、相关配套制度24
- 第四节 国外立法经验总结24-26
- 第二章 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26-34
- 第一节 我国夫妻债务的立法变迁及现状26-29
- 一、立法变迁26-27
- 二、立法现状27-29
- 第二节 现行夫妻债务立法存在的问题29-34
- 一、夫妻债务的立法定位不当29-30
- 二、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一30-32
- 三、夫妻债务的清偿、补偿规则存在不足32-34
- 第三章 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完善34-51
- 第一节 调整夫妻债务立法定位34
- 第二节 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34-38
- 一、学界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主要观点34-36
- 二、本文观点36-38
-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债务的性质认定38-44
- 一、侵权行为所生债务38-39
- 二、无偿保证所生债务39-40
- 三、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40-41
- 四、婚前债务转化问题41-42
- 五、抚养、赡养形成的债务42-44
- 第四节 完善夫妻债务清偿规则44-48
- 一、学界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主要观点44-45
- 二、本文观点45-47
- 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规则47
- 四、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间的补偿规则47-48
- 第五节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48-51
- 一、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48-49
- 二、规定非常财产制49-51
- 结语51-52
- 参考文献52-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文荣盛;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1998年10期
2 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4期
,本文编号:106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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